國質檢法〔2003〕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3年6月l日實施。為確保條例正確貫徹實施,針對條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安全監察工作的實施
條例中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是本條例的行政執法主體,其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
凡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向社會發布的安全狀況公告、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均應當以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監部門的名義實施;其他有關行政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二、關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的銜接
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以條例的規定為準。條例未作規定的,可以依照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特種設備范圍
特種設備范圍按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
四、關于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條例第三條規定:"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煤礦礦井等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其中:
"鐵路機車"指鐵路運輸車輛的牽引部分,即火車頭。承壓鐵路罐車、鐵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海上設施"指海上作業的設施,如海上平臺。海港、碼頭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指煤礦礦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機械等固定式特種設備。煤礦礦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五、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廠(場)內機動車輛未納入條例調整范圍。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問
題,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未對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新的規定以前,地方質監部門可以按照"三定"規定,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廠(場)內機動車輛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六、關于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實施
壓力管道屬于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條例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根據其環節的不同分別做出了規定;壓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在國務院關于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前,為確保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依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140號)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壓力管道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環節實施安全監察。
七、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特別規定
按照條例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對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除安裝、使用以外的其他環節(包括設計、制造的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事故調查和處理等),依據條例實施安全監察。
對同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內外的起重機械,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對其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等實施安全監察。
八、關于電梯的安全監察
按條例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負責,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使用等活動進行跟蹤調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這一規定改變了原有的電梯監管模式,賦予了電梯制造企業新的義務。為了正確實施這一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將在有關規定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條例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電梯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對于2003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電梯安裝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應當在期滿前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電梯安裝許可證。
九、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
按照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登記。
對于地級州、盟或者未設區的地級市,登記機關為該地級市、州、盟的質監部門。 直轄市所屬區(縣)的質監部門,可以受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委托,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并以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名義頒發使用登記證。
移動式壓力容器、客運索道以及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的電站鍋爐的使用登記,其登記機關為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十、關于鍋爐水質監測單位及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一)鍋爐水質監測單位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鍋爐水質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分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級質監部門實行分級管理,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由負責考核的部門發放。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三)目前已納入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鍋爐操作人員(司爐工)、鍋爐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氧艙維護管理人員、氣瓶充裝人員、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堵漏人員、電梯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游樂設施作業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特種設備焊接人員、安全閥校驗人員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國家質檢總局適時對需要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范圍作出調整。
十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過渡問題
(一)對于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在條例實施前,依據有關規定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前,獲證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辦新的許可證。
(二)凡條例實施后新成立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相應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
(三)對于條例實施前未實行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制度的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其原有生產單位可以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許可證。在此過渡期內,原有生產單位依據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繼續從事原有生產活動。
(四)對于在條例實施前由省級質監部門許可,條例實施后改為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質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并對許可工作負責,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相應許可證書。具體安排另行規定。
十二、關于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問題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中小型運輸設備、閥門、塔式起重機、電梯、醫用高壓氧艙、大型游藝機、電力用高壓管件和中頻彎管等8種特種設備,由生產許可證管理改變為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種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生產許可證仍然有效,期滿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辦新的制造許可證。具體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有關特種設備行政審批項目轉化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鍋函(2003)318號)的規定執行。
十三、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
按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國家質檢總局將逐步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易于為群眾了解的、具有權威性的部門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在各類媒體上公開發布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周期總局定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公布周期。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特種設備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
十四、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國家質檢總
局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號),是根據《園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等制定的部門規章,屬于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章。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職責。
十五、關于進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一)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埋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對列入《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其他特種設備,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檢驗監督工作。
(二)進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與境內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一致;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六、關于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委托實施
按照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的許可,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考核等工作。對于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將統一制定有關規定,明確許可的條件、程序、方法等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委托省級質監部門按照統一規定實施具體許可工作,許可證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
十七、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一)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的證據;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二)按照條例規定,查封、扣押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l.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為十五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部門批準。
十八、關于條例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情節嚴重、重大維修的界定
(一)下列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2.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4.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屢教不改的;
2.妨礙監督檢查的;
3.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4.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假的;
5.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未進行監督檢驗設備數量較大的;
6.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四)下列維修活動屬于重大維修:
1.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的;
2.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備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